2014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办理贷款的相关项目收费以及异地互认的规定。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未实施)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黔南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改革后: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黔南市尚未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目前仍然按照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1、购买位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用于借款人家庭自住的住房;
2、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有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30%以上的自有资6、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7、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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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
2、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薄、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
5、根据不同贷款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提供办理材料
2、州中心信贷科或县(市)管理部审核
3、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
4、办理贷款担保抵押
5、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新政策贷款费用规定(未实施)
现行中:公积金贷款相关收费主要集中在评估费和担保服务费。据了解,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3‰至4‰,最高可达8‰。
改革后:取消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办理贷款保险、公证、评估等多项费用。
新政贷款额度变化(未实施)
现行中:黔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三十万元。
改革后:黔南市暂未对公积金贷款额度作出调整,若有变化将第一时间更新。
贷款额度: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贷款期限:
购买、建造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这种还款方式相对等额本息而言,总的利息支出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